施强教育主要是做哪方面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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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应收账款,因为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的融资,在整个保理业务中 ,在保理商发放融资款前,要对买方与卖方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的核查,所以应收账款真实性核查是保理业务的核心 ,我从三个方面来来分析: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 、能不能做、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 。

一、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

(一)基础合同

提到应收账款就不得不提基础的买卖合同 ,在中国合同库商业保理一书中的定义是,指卖方与买方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有关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以赊销为信用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与卖方在签订保理合同前 ,就该合同达成的有关合同的变更、修订 、补充协议、通知、承诺 、附件 、对账单、告知、确认等。

从定义看有几下几个特点:

1. 合同只涉及买卖双方,不含三方的协议

2. 合同类型可以是销售类 、服务类、租赁资产类

3. 合同形式多样,包括订单、补充协议 、订单、承诺等

4. 货物必须是赊销的即具有一定的账期

(二)应收账款的特点

以便保理商与卖方对应收账款有一个共识或标准应收账款是指卖方与买方基础合同产生的贸易 ,因以赊销方式产生的,卖方对买方的可转让的、未被质押的 、尚未清偿且尚未到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 、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 、实现权力等费用等以及票据权利 、担保权利、保险付款、定金 、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 、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 、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由买方代为扣缴的税费及其他应扣款项 ,也不包括应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该应收账款可以是一份基础合同中得到多笔分期应收账款,也可以是多份合同中的多笔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 赊销:因赊销而产生账期的应收账款,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在转让的时候还未到期。

2. 范围: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基于基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本金 、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损害赔偿金 、补偿金、实现权利的一些费用。

3. 不包括:应收账款建议扣除预付款、定金 、订金、已付款、佣金 、销售折让、保证金(质保金 ,因为实际操作中保理商不能实际监测应收账款达到付款途径,会出现间接付款的方式,买方没有按照卖方通知的账户付款 ,而是付款到卖方的其他账户上 ,这很容易造成保理商留存的应收账款只是数字,而真正的应收账款买方已经支付完毕了,那么如果将质保金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 ,或许是保理商起诉买卖双方收回本金的一个救命稻草,如果不将质保金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因为质保金在应收账款的账期是不同的 ,也便于之后应收账款的管理)、保险金 、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 。

4. 无担保:应收账款在转让之前未被质押。

5. 可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的属性,也就是说基础合同中不能约定应收账款不能转让,而这种约定在实际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应收账款被提及更多是在会计事务中 ,而这一名词的出现是在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押的条款中,但是物权法并没有给应收账款一个定义,而对实践指导比较有意义的名词意义是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三)应收账款的种类

1. 销售 、出租产生的债权 ,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 、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提供医疗 、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

2. 能源、交通运输 、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

3.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4. 提供医疗 、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二、能不能做

有了应收账款的标准和种类 ,下面来看应收账款能不能做,即应收账款是否合格,而合格的应收账款就是保理商可以做的范围 ,在进行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控的考虑,符合的业务范围的应收账款债权 。那么什么是合格应收账款的法律框架 ,其实就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已经失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督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那些应收账款不可以受让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

三 、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

(一)问题一:基础合同中有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对保理的影响

依据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基础合同中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对保理商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将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保理商 ,但保理商善意取得应收账款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转让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如果因此给保理商造成损失,保理商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 ,应予支持,但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基础合同禁止转让约定的除外 。

依据二:最高院《 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要正确

认识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但是,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 ,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 。应当看到 ,二者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存有牵连。实践中,如果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但仍然受让债权的 ,应当注意:

一方面,前述约定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保理商以保理合同为依据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的 ,并不能以此约束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此抗辩。债权人、债务人及保理商就基础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的,依其约定处理 。如果无三方约定 ,保理商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与原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保理合同目的 ,保理商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保理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支持 。

(二)问题二:未来应收账款能不能做

1. 举个例子说明什么是未来应收账款

买方通过赊销方式与卖方签订货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3月5号交付货物 ,3月30号付款 ,先交货后付款,卖方在3月5号交货前叫未来应收账款, 在3月5号之后的叫应收账款 ,两者的区分是以卖方是否履行交货义务为划分,也就是保理行业所说的订单保理。

2. 法院对未来应收账款的意见

最高院《 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保理合同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 。在合同效力上 ,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应当认定有效。对于未来债权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基础债权的问题,在保理合同订立时 ,只要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即使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到期,也不应当据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 ,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约定及《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支付应收账款。当然,债务人依据基础合同享有的抵销权及抗辩权 ,可以对抗保理商 ,但保理商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这个问题,编者的观点,首先合同法第130条 、第133条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货物的所有权法律规定是交付时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从法律条文上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是交付,物权发生转移后,才引发债权的形成即应收账款 ,买卖双方虽签订了合同,但是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卖合同只能认定成立生效。是否形成应收账款应以货物是否交付或所有权是否转移 ,作为认定应收账款是否成立的标准。

如果买卖双方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怎么办,合同法第133条不排除买卖双方对所有权的约定,而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卖方虽然在合同中保留了所有权 ,但实际上已经将用益物权转移给了买方 ,买方已经占有使用了货物,买方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从这方面讲买方实际上是认可了该债权 ,也就是类似于租赁合同,所以即使是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可以认定应收账款成立的 。

未来应收账款如何定义在《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于典型案例》一书中作者李超认为:未来应收账款是现在还不存在,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 ,即期待将来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期待权,期待权是指实现权利的要件尚未具备 ,需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常见的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附生效条件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3. 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

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分为已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尚无基础的未来债权(存粹之未来债权)。

已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在签署转让未来债权相关合同的时点上,产生该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已存在 ,只需要某些特定事实的发生,就产生该债权,或只有部分法律关系的要件存在 ,债权的最终发生 ,还需要在将来补足相关要件,将来是否发生该债权具有或然性 。

已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或附起始期限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债权,和未来有特定事实才能发生的债权(待缔结契约期限债权) 。附停止条件或附起始期限的债权例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请求权 、股东等出资人对公司盈利的分配请求权、一定时期内供货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收款请求权、建筑施工合同项下在将来完成工程后的工程请求权。

尚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纯粹之未来债权):签署转让未来债权相关合同的时点上 ,产生该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尚不存在,只具备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该债权虽不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 ,但往往存在一定的基础事实,具备一定的经济关联,或者合作关系。例如供应商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电力、水力、高速公路等公用事业收费权 、**公司将来发行**的收费请求权 。

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区别在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依据已存在 ,有较高的可能性,设立债权的相关构成要素,例如具体基础内容、债务人、债务金额等有一定的确定性。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 ,产生依据尚不明确,偶然性较大。在未来债权转让问题上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未来债权转让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法律制度对受让人的保护程度,我国法律未明确应收账款是否包括未来应收账款 ,但依一般法律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不应该被禁止 。

(三)问题三:金融应收账款能否转让

金融应收账款指的是银行将企业贷款转让给第三人 ,国内对金融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应收债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

1. 不可转让: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金融是特许行业,所以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只能在有贷款资质的金融企业之间转让,商业保理企业不可受让 。

2. 可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得不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让银行债权的结论。可以参考2016年最高法民申5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定理由。

3. 可转让:《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 ,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 。

(四)问题四:票据权力能否作为应收账款债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列举了7项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 、存款单;(三)仓单 、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实践中因为票据的无因性,保理商取得票据后,即可主张票据权利 ,不用特别审查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避免了对应收账款审查确权等复杂过程,这也形成了保理商将票据权利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保理合同的标的物 ,形成了保理行业的一种票据保理业务模式 。

包括三种模式:

1. 先保理后票据: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卖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由买方在应付款日向保理商签发或转让票据 ,用于清偿应收账款 。

疑问: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是否可以根此接受买方签发或转让的票据?

2. 先票据后保理:买方已经向卖方签发或转让票据,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自卖方受让用于支付应收账款的票据 ,保理商为控制风险一般将卖方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

疑问:买方已签发或转让票据给卖方 ,那这种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是否消灭,是否可以继续基础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

3. 转让票据应收款: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买方已向卖方签发或转让票据 ,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自卖方处受让票据应收款,也就是卖方将其持有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疑问:保理商是否可以通过保理方式受让票据应收款?

针对以上三个疑问 ,编者比较认同票据保理业务模式实务分析的作者张志强老师的观点,他指出先保理后票据,票据法上的贸易关系应包含因票据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尚未支付(包含尚未使用票据支付)时受让应收账款,成为新的债权人,买方以签发或转让票据作为应收账款回款的一种方式(这里强调一点 ,在应收账款转让后, 票据只是类似于银行转账的一种付款方式),保理商可以基于保理关系取得买方签发或转让的票据 。

来源:金融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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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霖 2025年11月24日

    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雨霖”

  • 雨霖
    雨霖 2025年11月24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施强教育主要是做哪方面业务呢?”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施强教育主要是做哪方面业务呢?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 雨霖
    用户112412 2025年11月24日

    文章不错《施强教育主要是做哪方面业务呢?》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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