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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作为是违法的 ,性质相当于强行霸占别人财产而不肯归还,无论他出于什么理由。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带手机,学生一旦犯错 ,应当接受老师的合法教育,错的是行为,手机本身并不违反规定,所以老师可以代为保管你的手机 ,保证你在学校范围内无法接触手机并因此影响学习,但老师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后予以归还,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学生捐献 ,这捐献一说纯属胡扯,老师的权利还没达到这个地步。
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 ”的 。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 ,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 ,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 ,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 但是 ,老师没收或强行“代为保管 ”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是出于爱护学生、期望自己的学生努力向上 、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适应这个残酷的竞争社会的目的,所谓溺爱适以害之 ,大爱而责之。虽然你现在可能还不太能理解老师的爱,不过作为一个应该年长于你的人,还是希望你能体会老师的用意。从而能秉承对老师的敬爱之意以及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态度与老师协商解决物品归还的问题 。相信老师也不会太过为难你的^_^ 要知道 ,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也不能够解决所有的事情!而且,法律面对的是冷冰冰的陌生人世界 ,而我们的生活却是需要更多温暖的人情味呀。
校的行为是漠视学生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冻结、没收 。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 、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 ,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 、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 ,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 ,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 、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 ,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 ,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 ,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 ,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
所以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学校都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个人财产 ,老师就更没有权利了,所以说你所说的要找这类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老师没收学生的财产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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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乐信号的签约作者“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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